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雲林縣斗六、北港、斗南、虎尾、西螺、臺西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政事務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本府指導、監督、
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由本府規定之。

斗六、北港等地政事務所分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課辦事;斗南、虎
尾、西螺、臺西地政事務所分設第一、第二、第三課辦事。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二、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三、地目變更事項。
四、地籍管理事項。
五、地價調整事項。
六、地權調整事項。
七、土地利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地政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測量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
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
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地政事務所設政風室者,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等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或
未置秘書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