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農漁會信用部危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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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縣各鄉(鎮、市)農會及雲林
    區漁會信用部危機等事宜,特設置雲林縣農漁會信用部危機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要點係依據行政院經建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召集相關單位「研
    商農漁會信用部未來管理事宜」會議紀錄及臺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月
    二十八日八四府財二字第一六四五四五號函轉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四
    日臺財融第八四七三四五六六號函訂定。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遏阻金融擠兌事件蔓延擴大之應變措施。
  (二)協助協調行庫及相關單位緊急融通資金相關事宜。
  (三)協助有關善後處理事宜。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
    秘書兼任,委員三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農業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縣縣農會總幹事。
  (四)中國農民銀行斗六、虎尾分行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斗六、虎尾、北港分行經理。
  (六)臺灣省合作金庫斗六、北港支庫經理。
  (七)本縣各鄉(鎮,市)農會總幹事計二十人。
  (八)雲林區漁會總幹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地方金融課課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小組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二人協辦,幹事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農業局農會輔導課課長。
  (二)本縣縣農會輔導課長。
六、本小組視危機處理需要得隨時召集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小組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八、本小組緊急
召集會議時,如涉及農漁會信用部需將餘裕黃金存放其他農會信用部時,
    會議所作決議,視同本府核准,免再個案報核。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