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縣政顧問團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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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與結合地方及社會各界賢達之智
    慧與建言,以協助縣政之健全發展,特設置雲林縣政府縣政顧問團(
    以下簡稱本顧問團)。

二、本顧問團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各項縣政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縣各項縣政推動之建議。
  (三)對本府研議之重要建設規劃提出建言。
  (四)提供各項有助縣政健全發展之資料及資訊。
  (五)其他有關縣政諮詢事項。

三、本顧問團置首席顧問一人、副首席顧問一人至三人、顧問若干人,由
    縣長敦聘之;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置秘書一人,由
    本府計畫室主任兼任;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顧問團幕僚業務,由本
    府計畫室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辦。
    前項各顧問任期至縣長屆滿之日止,連任得續聘。

四、本顧問團每六個月或一年召集開會一次,並得視縣政推展需要隨時召
    開,開會時由縣長召集,首席顧問主持,首席顧問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首席顧問一人代為主持。

五、本顧問團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應列席提出相關議題資料並做說
    明。

六、本顧問團各項建言事項,本府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以重要資訊資料納
    為參採研擬推動。

七、本顧問團顧問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開會交通費、
    出席費。

八、本顧問團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