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與結合地方及社會各界賢達之智
慧與建言,以協助縣政之健全發展,特設置雲林縣政府縣政顧問團(
以下簡稱本顧問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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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顧問團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各項縣政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縣各項縣政推動之建議。
(三)對本府研議之重要建設規劃提出建言。
(四)提供各項有助縣政健全發展之資料及資訊。
(五)其他有關縣政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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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顧問團置首席顧問一人、副首席顧問一人至三人、顧問若干人,由
縣長敦聘之;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置秘書一人,由
本府計畫室主任兼任;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顧問團幕僚業務,由本
府計畫室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辦。
前項各顧問任期至縣長屆滿之日止,連任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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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顧問團每六個月或一年召集開會一次,並得視縣政推展需要隨時召
開,開會時由縣長召集,首席顧問主持,首席顧問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首席顧問一人代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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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顧問團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應列席提出相關議題資料並做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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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顧問團各項建言事項,本府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以重要資訊資料納
為參採研擬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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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顧問團顧問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開會交通費、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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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顧問團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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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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