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雲林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之任務如
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主任
秘書兼任;委員二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本府民
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農
業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勞工局局長、城鄉發展局局長、地政局局長
、新聞局局長、文化局局長、交通旅遊局局長、行政室主任、計畫室
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本縣警察局局長、消
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稅捐稽徵處處長。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委員)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並由該局兵役權益課專責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主持,並得
視需要與相對層級之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暨災害防救會報併同召開
會議。
|
六、本會報會議議決事項,經縣長核准後,交各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