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九條規定,設雲林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地區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縣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縣各鄉鎮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擔任,副召集人各二人,由副縣長
    及主任祕書擔任,委員三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農業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一)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四)本府行政室主任。
  (十五)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六)本府人事室主任。
  (十七)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八)本縣警察局局長。
  (十九)本縣消防局局長。
  (二十)本縣衛生局局長。
  (二十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巡局第四岸巡總隊四二大隊大隊長。
  (二十三)本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二十四)本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祕書。
  (二十五)本縣後備司令部司令。
  (二十六)雲林監理站站長。
  (二十七)行政院農委會糧食局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主任。
  (二十八)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管理處經理。
  (二十九)台灣電力公司雲林局營業處經理。
  (三十)中華電信公司雲林營運處經理。
  (三十一)欣雲天然氣公司總經理。
  (三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斗南工務段段長。
  (三十三)中國石油公司斗六營業站站長。
  (三十四)台灣鐵路管理局斗六站站長。
  (三十五)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各一人。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本會
    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各
    鄉(鎮、市)長、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消防局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