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及採購稽核小組
    組織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採購稽核小組
    )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之採購。

三、採購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

四、採購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府高級人員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
    稽核監督事宜,稽核委員若干名,由本府各處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
    識之人員派兼之,或由本府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
    )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

五、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雲林縣採購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幹事各數名,稽查
    人員由本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
    稽核小組業務,幹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
    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其職務。

七、稽核委員之工作如下:
  (一)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指派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
  (二)綜理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三)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
        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四)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並於
        十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
  (五)參與本小組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
        關事項。
  (六)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七)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八、稽查員之工作如下:
  (一)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其稽核監督,並就所見採購缺
        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二)稽核監督報告撰擬(受稽核委員指派)。
  (三)稽核委員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四)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九、執行秘書、幹事之工作如下:
  (一)檢舉專線受理與處理。
  (二)受理民眾有關採購之檢舉或陳情案件。
  (三)透過媒體及民意關切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四)主動透過政府採購公告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
        件。
  (五)發現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或異常採
        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之必要者,簽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六)提供專案小組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本小組會議籌備作業(議事日程、會議資料、工作報告及紀錄等
        )。
  (八)稽核監督結果後續行政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須移送司法機
        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受稽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及追
        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及列管。
  (九)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
  (十)定期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十、採購稽核小組會議隨時召開之,審議會議得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
    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並得請採購機關
    或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及派員列席說明。

十一、採購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事項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規定辦理
      。

十二、採購稽核小組成員稽核採購案件,發揮防弊功能績效顯著者,得依
      有關規定辦理獎勵表揚。

十三、採購稽核小組經費正式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採購稽核小組以本府名義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