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縣社區總體營造計畫方案之推動集
    整合,特設雲林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縣長兼任召集人、副縣長兼任副召
    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聞局局長。
  (二)社會局局長。
  (三)建設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縣文化局局長。
  (八)社區代表二人至四人。
  (九)社區總體營造專家或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行政拹調與整合事項。
  (二)關於本縣、鄉(鎮、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之審議。
  (三)關於工作計畫督導、堆動成效之檢討。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召級或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召集或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至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執行成效檢討會,並將會議記錄函送文
    建會備查。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小組委員任期中如因
    故出缺,由縣長遴聘適當人員遞補,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止。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藝文推廣課
    長擔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業務承辦人兼任。

八、本小組人員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會議期間,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或由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補助款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