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觀光資源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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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為整合本縣觀光資源,促進本縣觀光
    產業升級,增進休閒旅遊品質,特設置「雲林縣政府觀光資源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縣觀光發展政策、規劃整體發展方案,並推動實質觀光發
        展措施。
  (二)協調相關單位並整合本縣觀光資源。
  (三)研議推動開發觀光遊憩據點,改善觀光設施暨規劃旅遊路線及民
        俗、文化、產業等觀光活動之建議事項。
  (四)研議營造本縣觀光特色及多元發展觀光事業。
  (五)研議提昇本縣旅遊品質,建立完整之觀光旅遊資訊服務網,加強
        觀光行銷,吸引國內外人士至本縣觀光之方案。
  (六)其他促進本縣觀光發展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貝九至十三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府副縣
    長及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依任務需要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
    (一)本府建設局局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文化局局長。  (四)本府農業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新聞局局長。
    (七)本府主計室主任。  (八)本府財政局局長。
    (九)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課長。
    (十)本縣環保局局長。(十一)本縣警察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十一人,由縣長依任務需要就本府有關
    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相關業務。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為執行業務需要,所需費用由各相關單位之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