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
條第一項規定,設立雲林縣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
(一)雲林縣轄內有關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認定、審議、協
調等事項。
(二)協助僱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
(三)提供各事業單位、受僱者相關兩性工作平等事項之諮詢服務。
(四)其他有關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兼任,其餘委
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雲林縣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二)雲林縣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四)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五)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其中女性委員占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任期皆為兩年,
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
改聘(派)補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長兼任,綜合本會幕僚作業,另
置幹事一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就現職人員派兼。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半數以上
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處理。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處理申訴案件時,與當事人具有相關利益團體
、直接權力隸屬等關係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事業單位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年度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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