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有效審核本縣各政府機關、
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依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所提之
就業方案計畫,特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審查作業事項」設置雲林縣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查本縣各政府機關、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依
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所提之就業方案計畫。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副縣長兼任召集人,顧問由主任秘書及首席顧
問擔任,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報府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長 (四)本府農業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長 (六)本府民政局長
(七)本府勞工局長 (八)本府文化局長
(九)本府衛生局長 (十)本府環保局長
(十一)職業訓練局臺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十二)專家學者 (十三)斗六就業服務站長
(十四)北港就業服務站長
前項委員為臨時任務編組,於任務達成時即告解散,但代表機關出任
者職務調動由接任者續任委員。
四、本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福利課長兼任,承召集人命綜理本
會幕僚作業;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本府勞工局承辦人兼任。
五、本會遇有提案即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七、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專家學者,依規定發給出席費等相關費
用。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畫相關經費或本府勞工局相關經
費用或本府勞工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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