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
    益申訴事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
    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
    連任:
  (一)專家代表。
  (二)學者代表。
  (三)相關團體或機構代表。
  (四)社政機關代表。
  (五)學生家長代表。
  (六)特教班教師代表。
  (七)本府相關行政人員代表。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府另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負責處理會務。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特殊教育發展方向,以作為政策訂定及執行之參考。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理之諮詢與特殊教育活動之指導。
  (三)提供申訴服務,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
  (四)整合各方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如有必要,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單位,團體
    代表及人員列席參加。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七、辦理本會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