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代用國中管理問題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估暨研議本縣代用國中政策之相關
    事宜,特設代用國中管理問題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縣代用國民中學之相關管理法規。
  (二)研議本縣代用國中之重大決策:有關經費、人事、招生暨代用終
        止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其他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長一人
  (二)財政局長一人
  (三)主計主任一人
  (四)人事主任一人
  (五)政風室主任一人
  (六)法制課長一人
  (七)國教課長一人
  (八)學者專家三人至八人(有關法律、教育行政、管理等)。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負責行政工作之協調與
    執行。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開會時,本府派任之委員得派代理人
    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請專家學者出席時得依相關規定發
    給車馬費或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