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估暨研議本縣代用國中政策之相關
事宜,特設代用國中管理問題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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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縣代用國民中學之相關管理法規。
(二)研議本縣代用國中之重大決策:有關經費、人事、招生暨代用終
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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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其他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長一人
(二)財政局長一人
(三)主計主任一人
(四)人事主任一人
(五)政風室主任一人
(六)法制課長一人
(七)國教課長一人
(八)學者專家三人至八人(有關法律、教育行政、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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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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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負責行政工作之協調與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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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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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開會時,本府派任之委員得派代理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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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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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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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請專家學者出席時得依相關規定發
給車馬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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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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