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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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內政部訂頒「外籍與大陸配
    偶照顧輔導措施」,特設「雲林縣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內政部「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工表」,由本府相關單
    位(機關)依分工表內主管業務項目,加強任務橫向連結,以提昇績
    效。

三、本小組督導(研議)任務如下:
  (一)外籍與大陸配偶之生活適應輔導事項。
  (二)外籍與大陸配偶之醫療優生保健事項。
  (三)外籍與大陸配偶之保障就業權益事項。
  (四)外籍與大陸配偶之提昇教育文化事項。
  (五)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協助子女教養事項。
  (六)外籍與大陸配偶之人身安全保護事項。
  (七)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健全法令制度事項。
  (八)外籍與大陸配偶之落實觀念宣導事項。
  (九)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婚姻媒合及廣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外籍與大陸配偶之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
    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民政局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單位(機關)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消費者保護官
  (二)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專員
  (五)本府新聞局專員
  (六)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課長
  (七)本縣警察局副局長
  (八)本縣衛生局副局長
  (九)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
  (十)本縣榮民服務處副處長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戶政課長兼任,置幹事一人至
    三人,由本府民政局戶政課、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負責小組之幕
    僚作業及相關行政工作。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單位(機關)及社會團
    體派員列席。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相關預算下勻支,至因執行分工表之
    具體措施所需經費,由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
    。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