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居家式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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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
    輔導等相關事項,設「雲林縣居家式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諮詢及協調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事項。
  (二)檢視、規劃與推動本縣居家式托育管理制度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等相關事宜。
  (四)監督、考核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措施。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人至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居家托育員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本縣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家長、婦女、勞工等團體代表四人
        至五人。
  (四)本府機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等)代表三人至四人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
    辭職者,得補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二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事務,
    均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說明,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