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以下人
    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本縣主管之財團法人老人
    福利機構及本縣轄內從事老人福利或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及
    基金會經其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本縣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