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零售市場攤舖位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主管機關:在縣為雲林縣政府;
 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市場零售物品攤(舖)位分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禽畜及其加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鐘錶、資訊電器、日用
   百貨及貴金屬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類:凡不歸屬以上三類之日常用品或經設立市場主管機關核准
   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或相容營業項目皆屬此類,如藥品、美容美髮
   、刻印、政府發行之彩券、修改衣服等。
 市場得按前項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舖)位,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但
 應保留百分之二攤(舖)位優先供身心障礙者申請使用。

 市場界址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舖,不受分類分區營運之限制。但不得經
 營青果、蔬菜、禽畜或水產之物品。

 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
 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
 前項添置之設備契約終了時,應即回復原狀,違者由主管機關以使用人
 之費用代為拆除。如有毀損原設備情事,使用人及連帶保證人復連帶賠
 償責任。但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攤(舖)位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
 二、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三、攤(舖)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
   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
 四、飲食攤(舖)位應使用無煙臭之燃料。
 五、非飲食攤位禁止在攤(舖)位內生火營炊。
 六、不得將攤(舖)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七、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澈底清潔消毒。
 八、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及其他妨害衛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

 市場攤位攤招及其他營業設備,不得有妨礙市場整體觀瞻與通道之行為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