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年度動產暨非消耗品盤點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雲林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壹、第八項第一款規定
    辦理。

二、目標:使財必有帳,物必有卡,財物帳卡完整,財物帳面與實際價值
    相符,使每一財物有源、有用途、有管制,以落實財產管理制度。

三、實施單位:本府各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及雲林縣採購中心。

四、實施方式及日期:
  (一)定期盤點:每年 9月至11月
  (二)不定期盤點。

五、範圍:
  (一)動產:包括事務機械設備類、交通運輸類、資訊設備類、雜項設
        備類。
  (二)非消耗品。

六、實施項目:一般作業項目
  (一)是否依本計畫辦理財產盤點作業。
  (二)是否依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黏貼財產標籤。
  (三)財物是否妥善維護及保管。
  (四)財物數量等是否與電腦所載資料相符。
  (五)借用人職務調動或離職時是否依規定辦理財物移轉或移交手續。
  (六)財物是否發生浪費、損壞等情事。
  (七)財物是否有失竊或遺失等情事。
  (八)不適用之財物有無調撥其他適用單位適當運用,避免閒置情事。
  (九)公務車是否黏貼「雲林縣政府公務車」標籤及公務機車是否依規
        定烙碼,以防杜失竊。

七、實施程序:
  (一)每年由行政處製作各單位財產標籤及財產清冊送請單位總務查收
        ,分送各保管人依財產清冊黏貼標籤。
  (二)請各單位依本要點就各單位財產實施清查盤點,並製作盤點紀錄
        表(格式如附件(1) )送行政處(庶務科)彙辦。
  (三)由行政處會同主計處、政風處派員至各單位進行複查(日期另訂
        ),並彙製盤點紀錄(格式如附件(2) )呈報縣長核閱。

八、財產盤點人員
  (一)盤點人員:由各單位派員實施盤點。
  (二)複查人員:由行政處財產主辦人員及協辦等負責。
  (三)協助複查人員:請政風處、主計處單位派員協助。

九、獎懲:
  (一)對於盤點不確實或不配合之單位(人員),得視情節簽報懲處。
  (二)本計畫執行有功人員(含單位辦理盤點人員),得於本計畫執行
        完畢後,另案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