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規定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通報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戶籍登記後,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應將申請書副本一份於二日內送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
(二)按月將死亡、死亡宣告申請書副本一份彙送當地國稅局及公所財
政課。
(三)按月應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人口之異動資料(包括戶籍遷入、遷
出、住址變更、死亡宣告、死亡登記)申請書副份,通報各鄉(
鎮、市)公所民(社)政單位。
(四)按月將出生、死亡申請書副本一份彙送當地衛生所。
(五)按月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變更、出生、死亡及遷出入申請書副本
一份彙送當地公所民政課。
(六)如電腦作業通訊中斷,以人工方式辦理,應通知相關戶政事務所
。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應使用定聯單及立簿郵寄,並註明發送
時間。
四、戶政事務所接到通報時應逐件立簿登記,並註明收件時間,迅速分送
有關人員簽收處理。
五、戶政事務所主管每週應抽查各項通報案件一次,如發現逾期、漏送或
遺失通報者,應查明責任議處。
六、因郵寄遺失戶籍通報者,由發收兩地戶政事務所負責追查其下落,如
查明確係中途遺失無法查得者,郵寄發地之戶政事務所負責補送通報
。
七、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半年檢討一次,如無逾期、漏送或遺
失通報者,承辦人及主管應依戶政人員專業獎懲要點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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