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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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村里幹事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各村、里戶
    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
    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
    導,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四、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
    本府備查。
貳、辦公方式
五、偏遠地區之村里,村、里幹事在村、里辦公處辦公,每週應在鄉(鎮
    、市)公所舉行會報一次,並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本府村
    里業務主管單位亦應抽查考核督導。
六、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於上午集中鄉(鎮、市)公所辦
    公,下午分赴村、里辦公處辦公為原則,並得由公所視業務實際需要
    調整之。
七、集中鄉(鎮、市)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
    ,並得由鄉(鎮、市)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
    項。
八、村、里幹事凡於鄉(鎮、市)公所集中辦公須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
    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
    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參、服務要項
九、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村里社區福利化事項(有關書表需簽
        章負責)。
  (四)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有關書表
        需簽章負責)。
  (五)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六)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七)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
        詳細紀錄,以便查考。
  (八)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九)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農業
        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十)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一)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
          支援工作而言,各課室職掌範圍內工作,因重大與緊急事項或
          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應簽陳鄉(鎮、市)長核准之業務外,
          不得列入交辦。
十、鄉(鎮、市)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九點(六)、(九)兩款
    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十一、村、里幹事每年最少應普遍訪問轄內各住戶二次,俾能瞭解住民一
      般狀況,其有特殊善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訪問
      調查表,列為資料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對
      於有影響治安之虞者亦應與各轄分駐(派出)所保持聯繫協助治安
      資訊提供。
十二、鄉(鎮、市)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
      課長交辦,以資聯繫。
十三、鄉(鎮、市)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
      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
      任秘書(秘書)代理,公所各相關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序如下
      :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肆、文書處理
十四、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通知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
          以通知方式為之,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
          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自行銷燬。
    (二)交辦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
          報鄉(鎮、市)公所者屬之。
    (三)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
          行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
          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五、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村、里鄰長名冊。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協調各該戶政事務所提供)。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依內政部頒村里核發證明事項及相
            關規定辦理)。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伍、查報事項
十六、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
          務事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九)有關災情查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工作等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
十七、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即
      行文鄉(鎮、市)公所核轉辦理。
十八、鄉(鎮、市)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鄉(鎮、
      市)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至於查報事項非鄉(鎮、市
      )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鎮、市)公所轉送業務主管機關
      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九、鄉(鎮、市)公所收到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
      並轉知原查報之村、里幹事,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查
      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縱辦理,至處理完
      畢為止。
      查報公文應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民大會報
      告。
二十、鄉(鎮、市)公所轉送各有關單位之查報公文,已逾兩週未獲答復
      者,應予查催。
陸、督導考核
二十一、鄉(鎮、市)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二十二、鄉(鎮、市)公所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
        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二十三、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三)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四)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五)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觀感及村、里、鄰長之反映
            。
      (八)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治安狀況情資反
            映連繫情形。
      (九)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四、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二十五、鄉(鎮、市)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鄉(鎮、市)
        公所陳報本府表揚,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二十六、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督導外,鄉(鎮、市)長應
        經常督導,本府得派員抽查訪問。各級單位抽查訪問時發覺村、
        里幹事服務不力者除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
        各層級主管有關人員並應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