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補償對象為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
    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應予遷葬合法公墓內之墳墓。

三、墳墓遷葬補償基準如下:
  (一)墳墓面積未滿八平方公尺,補償新台幣二萬元。
  (二)墳墓面積八平方公尺(含)以上,補償新台幣四萬元。
  (三)僅有墓碑或以土堆、石塊、磚塊為記之墳墓,補償新台幣一萬元
        。
    私有土地上墳墓,經查證係為七十二年公布「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
    行前既有之合法墳墓,其補償額度依上述各款金額三倍補償。
    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
    墓園部分。

四、墳墓遷葬加發補償費,其基準如下:
  (一)合葬者每增加遺骸一具,加發補償費新台幣一萬元。但骨灰、骨
        骸之改葬者,每增加一罐,加發補償費新台幣五千元。
  (二)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遷葬者,加發補償費新台幣三萬元。
  (三)骨灰(骸)罐露置未葬者,每罐補償費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各款之加發補償費上限為新台幣八萬元。

五、構造特殊建築之墳墓,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但有第四
    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適用第四點各款之規定。

六、墳墓遷葬補償作業由需地機關辦理,必要時得請當地墓政主管機關協
    助,所需經費由需地機關負擔。

七、辦理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時,應將墳墓現狀照片或繪製略圖,編號黏貼
    調查估價表上存卷備查。

八、本基準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