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未定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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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全
    宗教活動、導正民間信仰及加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本府之主管單位為民政處,協辦單位為本府各相關業務權責單
    位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未立案宗教場所及其分類: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未依法完成寺廟登
    記或財團法人教會(堂)設立許可而供公眾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區
    分為:
  (一)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具寺廟登記要件,目標明顯且有寺
        廟名稱而供公眾從事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二)未登記寺廟:具寺廟外觀之獨棟建築物,而供公眾從事膜拜儀式
        及宗教活動者。
  (三)宗教集(聚)會所:供信(教)眾進行傳道修持等集體宗教活動
        之場所,目標明顯且有集會場所名稱。

四、主管單位應不定期函請各鄉(鎮、市)公所訪查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
    ,新增(異動)場所部分造冊函報本府。訪查事項如下(附表一):
  (一)未立案宗教場所名稱。
  (二)成立時間。
  (三)坐落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五)供奉神祗。
  (六)宗教別。
  (七)其他(加入所屬教會之名稱,無則免)。

五、主管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應就未立案宗教場所予以清查及列冊
    輔導,各未立案宗教場所並得依其宗教派別加入所屬教會為團體會員
    ,並接受其所屬教會之規範與輔導。

六、主管單位應每年定期舉辦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或代表人)業務講
    習會或座談會或配合年度宗教業務講習會或座談會合併辦理。

七、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單位依法查處:
  (一)假託神意詐取財物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二)使用不當方法供給藥物執行醫藥行為。
  (三)無合格醫師執照從事醫療行為。
  (四)使用擴音設備或製造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五)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害交通。
  (六)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
  (七)行為不檢有妨害風化或妨害性自主行為。
  (八)違反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
  (九)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八、未立案宗教場所經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者,由主管單位會同鄉(鎮
    、市)公所及本府各協辦單位辦理通報,必要時得會同轄區員警並應
    填報未立案宗教場所違規行為通報表(附表二),分別由本府各協辦
    單位依法令處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單位在年度相關業務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