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公用財產變產置產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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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發展,提高公用財產利用價
    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不包括縣營事業機構)、學校經管之公用
    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變產量產方式處理:
  (一)因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編定變更原來使用者。
  (二)因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致分裂不能完整利用者。
  (三)基地面積甚大,價值甚高,可縮小基地面積,向高空發展者。
  (四)現有廠庫或作業場所,易於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者。
  (五)現有場所已達飽和狀態,無法擴充使用者。
  (六)現址環境已不適合作公務、公共或事業使用者。
  (七)因都市經濟發展不宜繼續在原址辦公域經營者。
  (八)同一機關所屬單位星散各地,應予集中興建者。
  (九)其他現有高價值土地,依目前使用情形,不合經濟利用原則者。
三、置產財源應在變產所得價款範圍內支用,以不增加縣庫負擔為原則。
四、變產所得價款除供辦理遷建、購置廳舍、廠庫房地及擴充或更新設備
    外,其餘充為本府非稅課財源收入。
五、變產所得價款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學校必須遷建房屋及購置設備,均應依核定計
        畫列入年度預算,其出售經管房地價款,應全數解繳縣庫。
  (二)專案遷建計畫,以出售原有公產作為財源者,應擬具詳細計畫,
        報府核定後照案執行,並依法編列預算辦理,不得因預估售價超
        收請求變更增加計畫。
  (三)各機關(單位)、學校拆除報廢房屋及變賣設備所得價款,依據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予繳庫。
六、財產經管機關(單位)、學校應研擬變產置產計畫草案,報本府核定
    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七、變產計畫草擬要領如下:
  (一)檢附變賣財產(房地)有關資料: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二)預估變賣財產之價格,計算可得價款。
  (三)預計應編列預算之年度。
八、置產計畫草擬要領如下:
  (一)依據預估變產所得為財源,疑訂置產目標。
  (二)置產計畫概要應含設計概要、概算(包括建築物之構造、面積及
        所需土地位置、面積、來源等)及財務計畫(分析投資金額及各
        種費用,暨置產後效益盈虧等事項)。
九、變產置產計畫,經本府核定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變產計畫之執行:
        財產經管機關(單位)、學校應將變產房地依本縣「縣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提經縣務會議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
        產後,交財政局依法完成處分程序辦理出售。
  (二)置產計畫之執行:
        財產經管機關(單位)、學校應依核定之變產置產計畫,編列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