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強化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
    所)公共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並依據財政部函頒之地方政
    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指各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之實際數。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指各公所上月之未滿一年債務未償餘額之實
        際數。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1.分子:即各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短期債務未償
          餘額加總之數。
        2.分母:以本縣各戶政機關公布之上月各公所轄區內人口數為計
          算基礎。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依公共債務法第五
        條第五項規定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
        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指標以萬元為單位;第三款之指標以
    千元為單位,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第一項各款之範例如附表一。

三、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各公所。

四、各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公告其前一個月之公共債務資訊。

五、各公所公共債務之公告方式為各公所網站首頁右上方設置之最新債務
    訊息專區。

六、各公所公共債務之公告內容如下:
  (一)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七、下列各款應另以 CSV檔案格式製作,並應於最新債務訊息專區中供民
    眾下載:
  (一)每月十日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二)逐月依時序排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起彙計公告。
    前項範例如附表二。

八、各公所執行公告之情形納入當年度開源考核行政業務應配合辦理事項
    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