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
  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
  車輛之場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本辦法之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機關為本府及
  所屬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得由管理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
  得標者與管理機關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及繳納權利金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
  前項委託經營契約及權利金之計算標準,管理機關定之。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
  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前項公司資格,其最低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
  以上。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契約未規定者,地價稅、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擔。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
  稅捐及費用均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如需增添或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
  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應併同原設備移交管理機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停車場相關設備由受託人維護並負擔其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
  或情形特殊報經管理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特定對象使用,其指定部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
      其他法令許可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依雲林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自
  治條例擇定停車費之費率種類及計費方式。
  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位於市中心區域或商
  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其費率不得超過雲林縣公有公共停車
  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收費標準之規定,並應報請本府備查。
  受託人應每六個月將停車場使用情形,報請本府備查。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應投保建物火災保險及第三責任險,並以管理機
  關為受益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