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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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事權,強化招標發包作業,建立
    採購制度化、公平化、合理化,提高工程招標發包速度,增強預算執
    行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發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縣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指揮監
    督,負責辦理發包作業。
三、本中心依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
    理。
四、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製作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及辦理決標公告。
  (二)實施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制度。
  (三)受理及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提出釋疑或異議事項。
  (四)主持審標、開標、決標程序及完成訂約手續。
  (五)其他交辦事項。
五、本中心設置主任、執行秘書各一人,由縣長指派兼任;組長二人,組
    員八人至十二人,由本府調派相關單位人員專辦及兼辦;並得僱用約
    僱人員僱用臨時人員若干人。
六、各主辦單位成立預算書,併密封底價單與招標公告稿,簽報縣長核定
    後,併招標之相關文件,移送本中心辦理招標事宜。
七、各主辦單位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招標文件樣稿。
  (二)契約樣稿。
  (三)工程名稱直橫章各乙枚。
八、進行審標、開標、決標之程序,得通知主辦單位及設計單位列席,以
    備必要時說明。
九、完成發包作業,與得標廠商訂立契約後,全案併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收
    據,移交原主辦單位,接辦後續之履約事項。
十、本中心因業務推動所需經費,由各主辦工程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