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
    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觀光旅館
    及國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數應在十六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申請設置旅館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寬
        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
        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五、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觀
    光單位)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
          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
          位、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及既有旅館,並應
        備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
        線指定或指示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係自有者免附)。
    前項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
    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
    效。
六、本府(觀光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
    表二)所列事項。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
    、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人變更前項核准內容時,應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重新申
    請。
七、業者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得以已
    申請變更用途中為由而免予處分。
八、本要點施行前,依原交通部觀光局訂頒之「臺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
    館設置要點」提出之申請案件,仍得適用其規定﹐持續審結。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