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工業區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縣轄工業區推動產業深化與培力
    ,積極建構優質招商環境,帶動地方整體健全發展,特定本作業程序
    。

二、補助對象:縣轄工業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協進會或由區內廠商籌組之
    類似組織。

三、補助標準:在本府年度預算針對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已明列之補助金額
    範圍內,依補助對象所提計畫內容,並參考區內面積及廠商家數核定
    之。

四、經費之使用範圍:
  (一)宣揚政府經濟發展政策法令。
  (二)辦理改善投資環境、激勵投資意願。
  (三)訪問工廠、辦理工商座談會及區內員工教育訓練。
  (四)推動產業技術提昇、人才引進協助發展高科技工業。
  (五)辦理中小企業輔導及咨詢服務。
  (六)舉辦國內外招商工作或活動。
  (七)調查編印縣內各項工業發展資料及工廠名錄。
  (八)提供工商情資及相關輔導之資訊及服務。
  (九)其他有關投資服務事項。

五、申請程序:本府年度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將補助經費及申請期限
    公開於本府網站,由申請單位依限提報工作計畫書申請補助。

六、工作計畫書內容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擬定:
  (一)內容應包括:
        1.計畫目標與預期成效。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工作科目及內容。
        4.執行進度。
        5.經費預算及計算方式。
  (二)經費預算係辦理上述使用範圍之業務費、旅運費、人事費、設備
        費及其他依補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
  (三)工作計畫總經費係由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款。

七、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工作計畫經審核通過後,申請單位應於限期內簽立切結書並開立
        收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本府得一次全額撥付。
  (二)補助經費應自行依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據實核支,有關原始憑證
        ,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
        妥為保管。並按月編具會計報告,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隨時派員
        查閱。

八、督導與考核:
  (一)申請單位須按核定工作計畫確實執行。為使本府了解實際執行情
        形,應於每項工作執行當中適時通知本府參與或備查。
  (二)補助經費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應檢附執行情形表(含總經費
        支出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報府核備。
  (三)除有正當理由外,工作計畫應於年度結束前完成,並詳列補助經
        費支出用途提報本府辦理結報。倘未能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而須展
        期者,應敘明理由於結報同時報請本府核准。
  (四)工作計畫完成一個月內,應檢附實際執行成果(含總經費支出分
        攤表及支出明細表)報府結案,並將剩餘款繳回縣庫。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敘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補助經費之運用經本府查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本府並於
        二年內停止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
        中如係議員建議之採購事項,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工作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
        強活動、旅遊等。不予補助項目包括: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
        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資。2.各項活動紀
        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3.旅遊(健行)、自強活
        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
        性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