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內中小
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加速提升本縣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協助
產業升級,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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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鼓勵本縣中小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究並帶動本縣產業發展,申請資
格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立)於本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
數二百人以內。
2.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
數一百人以內。
(二)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2.獲本府相關計畫補助尚未結案。
3.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4.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
5.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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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創新技術研發,指與技術相
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
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
等;或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
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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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研發計畫應備妥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一式一份(如附件一)。
(二)公司、行號等經營主體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
影本各一份。但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
(四)無欠稅之證明文件一份。
(五)計畫書一式八份。
(六)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一份。如未進駐者可
免繳。
(七)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以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險
費繳款單明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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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分為書面審查(資格審查)及委員會議審查(實質審查
),書面審查通過之案件始得列入委員會議審查。
(二)審查期程自本府受理申請日起二個月內,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料
者,應自通知日起七日內完成補正;如遇特殊狀況,審查期限得
視需要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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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依計畫申請類別,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及業務單位主管合計五
至七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組成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設正、副召集人各一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
(三)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得連任且無任期之限制。
(四)本委員會採合議制,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後始生效力。
(五)本委員會任務在甄選各年度地方型SBIR之廠商提案,召開申復重
審會議審查廠商申復案及期中期末現地訪查與各期審查工作,甄
選作業須知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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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復程序:
(一)廠商收到甄選結果通知函,對於計畫甄選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文
到次日起十日內以正式函文向本府提出申復。由本府內派審查委
員依據計畫審查資料及廠商申復理由與補充資料等相關文件,判
斷該申復案是否成立。
(二)申復案若成立,由原審查委員會進行重審,重審之方式得依案件
多寡採會議審查或書面審查;申復案若不成立,予以駁回申復並
附知申復不成立之理由。
(三)每申請案僅得提出申復一次。
(四)申復之補充資料型式不拘,惟範圍僅限於原計畫審查前即 存在
之事實,如數據、參考文獻或分析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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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
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申請計畫期程最長一年,最短六個月。若有展延需求者,得依約向
本府辦理展延,並以一次,且最長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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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簽約:
(一)契約生效日以計畫經本府審查核定之簽約日為準。
(二)計畫核定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申請者須依「雲林縣政府地方
型SBIR計畫簽約作業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備妥已用印契約書
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正式函送本府辦理簽約請款事宜。
(三)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逾期視同放棄
受補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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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款撥付:
(一)計畫核定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簽約後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及會計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核實撥付尾款。
(二)受補助廠商於提送結案報告書時,應一併提送全程之經費動支原
始憑證影本辦理結報,且需註記「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字樣,
若該筆支出同時列報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則應附上分攤表以示區
別;另所有繳交之影本資料皆需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並依
審計法規定由本府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三)受補助之廠商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補助款如有結餘或孳息,應於結案時一併繳
回。
(五)本府補助款之撥付,如遇本縣議會調整本案預算等特殊原因或為
配合經濟部補助款撥款期程,本府有權調整補助額度與撥付期日
,受補助廠商須同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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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管考:
(一)簽約廠商若違反本計畫專案契約書規定,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
能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二)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
計畫結束後三年內依實際需求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
果發表、展示。
(三)簽約廠商須提送期中、期末、結案報告及會計報告,以利本府
了解計畫進行情況及辦理審查作業。
(四)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
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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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屬簽約廠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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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廠商同一申請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同一計畫如經查
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合約並令其繳回全部補助款外,並
自解約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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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一申請廠商若已獲得本府本計畫二次以上補助者,第三次獲補助
金額為核定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第四次為四分之一;第五次為八
分之一,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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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年度補助廠商家數及金額以該年度總預算額度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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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年度計畫受理申請開始日將公告於本府官網,申請期限截止後將
不再受理,本府得視申請狀況機動調整受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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