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用氣體及油電管線路災害應變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從事公用氣體及油電管線路防救措施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並訂定完整權責事項及分工
    ,特依雲林縣災害應變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公用氣體及油電管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與災害復原各編單位任務分工、
    本府幕僚單位編組如下:
  (一)災害緊急應變各編組單位任務分工表,如附表 1。
  (二)災害復原各編組單位任務分工表,如附表 2。
  (三)本府幕僚單位編組分工表,如附表 3。

三、公用氣體及油電管線路災害開設時機及等級:
  (一)二級開設:
        1.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災害估計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污
          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
          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者。
  (二)一級開設:
        1.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
          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
          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建設處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相關編組單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 -科員以上層級人員;
        一級開設-科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狀況處理作業規定如下:
  (一)幕僚作業事項:
        1.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2.調查並提供公用氣體及油電料管線路資料庫查詢。
        3.提供事故現場或工廠所在地區位置圖。
        4.提供公用氣體及油電料管線路災害應變小組資料。
        5.提供消防、醫療、警察及國軍單位聯絡資料。
        6.通報與協調各機關單位:
         (1)通報經濟部動員協助應變救災事宜。
         (2)再確認通報內容,並瞭解有無傷亡火災爆炸及其他重要災害
            狀況。
         (3)報請縣長或指定代理人指揮,並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及事業代
            表進駐。
         (4)陳報縣長同意後,協請國軍支援。
         (5)會同消防局調查事故點周邊化學物質是否具有爆炸、燃燒、
            禁水性、呼吸毒性、腐蝕性、水溶性、揮發性及其他危害特
            性。
         (6)調查事故點周邊有無其他危險設備,如鍋爐、火源、儲槽等
            。
         (7)通報事故地點附近敏感地區,是否包括學校、醫院、車站、
            水源、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人口稠密地區。
         (8)報告事故災害廠(場)、事業可支援之人力、設備。
  (二)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事項:
        1.發布警報。
        2.聯繫周邊相關廠商,搜集資料及協調支援。
        3.協調污染物抽離裝備、儲槽(桶)及運送車輛。
        4.協調支援人力、設備赴事故現埸指揮所報到。
        5.會同消防局人員研議隔離區域。
        6.會同事故災害廠(場)研議疏散區域。
        7.會同警察局人員研議交通管制點及動線替代。
        8.會同事故災害廠(場)或鄰近單位研議避難區域就地避難保護
          措施。
        9.根據現場地形研議圍堵、攔液堤設置位置。
       10.會同新聞處發布新聞。
       11.指揮官督導權責單位派赴現場。
  (三)災害防救事項:
        應變指揮中心指揮進行各項災區處理作業程序:
        1.接近現場,必要時開設前進指揮所。
        2.具有爆炸危險之事故,應以遙控操作方式,遠離現場。
        3.氣體或油料造成火災,應先諮詢事故災害廠(場)、事業及消
          防單位後決定滅火或採防護措施待其燃燒殆盡。
        4.消防單位與事故災害廠(場)設置人員及設備緊急除污站。
        5.檢查人員防護器具設備。
        6.必要時得關閉油、氣、電力供應。
        7.衛生局協助災區現場受傷民眾緊急醫療事宜。
        8.事故災害廠(場)處理作業,得採消除設施(備)危險因素、
          止漏、阻止擴散、轉抽(運)送或除污等方式處理。
        9.由警察局與消防局建立隔離區。
       10.環保局建立環境監測作業。
       11.由警察局及消防局與建設處協調建立區域管制區或疏散路線,
          並由警察局派員管制、勸離疏散民眾,必要時予以強制疏散、
          驅離或洽請國軍協助支援。
       12.於應管制交通路口、區域或相關處所,由警察局派員管制交通
          。
       13.消防局宣導簡易防護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14.社會處及民政處等安置避難民眾。
  (四)善後及復原事項:
        1.動員醫療網,妥善診療傷患。
        2.協調國軍單位及消防單位徹底再搜救。
        3.建設處邀集相關機關與單位及專家學者進行災害原因調查及事
          故檢討。
        4.環保局及國軍單位進行災區污染防治。
        5.新聞處發布全程事故新聞。
        6.提供罹難者有關服務。
        7.災害控制後,宣布解除狀況,人員歸建;解除狀況後,各機關
          應提報災害防救作為報告,並依權責應提報災害防救作為報告
          及續辦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