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與台塑企業溝通平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與台塑企業建構透明、誠懇及負責之
    制度化溝通平台,以追求雙方和諧、合作及共榮,特建立「雲林縣政
    府與台塑企業溝通平台」(以下簡稱溝通平台),針對雙方關切議題
    ,諸如建廠、工安、環保、消防、農業、交通、衛生、水利、教育、
    建設及其他重大議題進行溝通協調,共同討論並提出切實可行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溝通平台成員,由台塑企業與本府相關單位組成,並置召集人二人,
    由本府副縣長及麥寮管理部督導公司總經理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
    由本府建設處長及麥寮管理部副總經理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
    建設處工商發展科長兼任。

三、溝通平台作業方式:
  (一)會議時間: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惟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
        予增減開會次數。如任一方有正當理由無法順利召開會議時,得
        順延另擇適當日期再行召開。
  (二)會議地點:原則上於雙方處所各輪替一次。
  (三)會議議題:有關台塑企業麥寮廠區建廠、工安、環保、消防、農
        業、交通、衛生、水利、教育、建設及其他重大等議題;並於開
        會前一個月,由雙方先將議題研議後確定。
  (四)會議程序: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出席人員:本府各局處首長及相關縣府人員、台塑企業由麥寮管
        理部督導公司總經理為代表,另加上總管理處、麥寮管理部及各
        公司駐麥寮總經理室經營主管或相關人員,雙方並得視討論議題
        之重要性與必要性,調整出席主管層級。
  (六)會議結論:由執行祕書製作會議紀錄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函發雙
        方。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依溝通平台會議結論修訂之。
  (八)本要點之實施係為建立雙方溝通之平台,任何行政作業均應符合
        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