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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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使用及變更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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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除原供農舍、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室使用外,其變更使用在不改
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防火避難設施行為且合於下列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規模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屬同類同組使用項目更動者。
二、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B類第3組、D類第5組、E類、F類第2組
、F類第3組、G類第2組、G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
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範圍
者。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5組、F類第2組、F類第3組
、G類第2組、G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
更使用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四、建築物各樓層變更為G類第2組、G類第3組使用且為非供公眾使
用範圍者。
五、建築物在商業區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在住宅區限於第一層
變更為資訊休閒服務業使用,其使用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下者。
六、建築物各樓層變更為工廠使用,其使用之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在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未達二百平方公尺或在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未達
五百平方公尺者。
前項所稱建築物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使用分類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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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前條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於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時,檢附申請範圍未有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
造設備,營業範圍絕不佔用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自
用貯藏室及其他公共設施,並願依法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及構造
設備安全之切結證明。
合於前條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應依規定申報公共安全檢查,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檢查不合規定者,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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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使用執照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者,其變更使用用途
規模及範圍符合本標準第三條規定者,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如
附件一)免由建築師簽證,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
關備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原核准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
四、建築物之平面圖,應明確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
一百分之一。
五、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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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仍應依消防法規定,逕向消防機關辦理。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部分,仍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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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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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 │
│立切結書人 申請將雲林縣 鄉(鎮、│
│市) 村(里) 路(街) 段 巷│
│ 弄 號 樓變更為 使用,申│
│請面積為 平方公尺,於核准後絕不從事核│
│准範圍以外之用途,及擴大違規使用且未有妨礙防火│
│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之違建及佔用停車空間或防空避│
│難室之情事,如有違法(規)營業,肇生公共安全傷│
│亡事件,願自負法律責任並恢復原使用用途,特立此│
│切結書為憑。 │
│ 此 致 │
│雲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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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人: │
│ 姓 名: │
│ 地 址: │
│ 身分證號碼: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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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用 人: │
│ 姓 名: │
│ 地 址: │
│ 身分證號碼: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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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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