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育農園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自然科學及鄉土農業文化教育,加
  強教育農園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教育農園由本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法人(以下簡稱
  受託單位)管理。

  本規則所稱教育農園包括:
  一、華山教育農園。
  二、廣興教育農園。
  三、三條崙教育農園。

  教育農園使用申請手續
  一、本府教育局應於學年度(或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將教育農園生活體
      驗營計畫書送本府或受託單位登記。
  二、其他機關團體使用教育農園,應填具申請表,於使用期日前十五日
      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核准後,申請者應於使用期日十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場地使用費依雲林縣教育農園場地使用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保
  證金為場地使用費之百分之十。保證金於使用結束回復原狀後,無息退
  還。

  本府或受託單位因特別事由必需使用教育農園,須於原核准使用期日前
  七日通知申請者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申請者不得異議。
  申請者因故必須改期或取銷使用,應於原核准使用期日前七日申請改期
  。逾期未申請,已繳使用費不予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
  賠償:
  一、舉辦之活動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本府或受託單位認定有損場地設施者。
  五、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申請者如須佈置場地,應先徵得本府或受託單位同意,並於使用結束日
  ,負責清理回復原狀,違者本府或受託單位得僱工逕予清除,其費用由
  申請者支付,不得異議。

  教育農園所有設備申請者不得擅自變更或攜出園外,如有惡意破壞或不
  正當使用致使設備損壞,應於三日內照市價賠償或依原樣修復,必要時
  得由本府或受託單位代為修復,其費用由申請者支付,申請者不得異議
  。

  使用期間安全及秩序之維護、交通事宜、環境衛生、傷患急救與舉辦活
  動而引起之糾紛及訴訟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處理。

  申請使用未經核准前,不得以教育農園名義,對外發布活動消息。

  使用費收入,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