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輔助器材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

二、目的:藉先進科技輔助器材,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效果。

三、適用對象:
    就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私立高級中學附
    設國中部)或幼稚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認定有特殊學習需求之學生。

四、借用資格: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教師及其就讀學校之行政人員。

五、受理申請期問:
  (一)每學年第一學期九月一日至二十日
  (二)視實際需求臨時提出申請。

六、受理申請地點:
  (一)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於安慶國小內,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民主路三十六號電話:05-6322161–19傳
        真:05-5311057
  (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於南陽國小,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
        學校)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光明路五十九號。電話:05-7832106
        傳真:05-7831765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出借單位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或特教
        資源中心學校申請:
        1.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補助器材借用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
          )。
        2.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並註明所需特殊教育輔
          助器材項目)。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附)。
        4.學籍證明一份
  (二)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或特教資源中心學校於九月二十五日前完
        成初審。
  (三)鑑輔會複審通過後,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一週內填具借據,逕
        向出借單位領用相關器材。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輔助器材係指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且未獲政府
        醫療補助,不屬健保給付或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器具補
        助項目」範圍之器材。
  (二)借用之各項教育輔助器材,應隨使用者移轉。
  (三)借用輔具所需之耗材如電池、紙張、錄音帶等:
        個人用輔具所需者,由學生(家長)自行購用;班級教學用輔具
        所需者,由該生就讀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使用人、借用學校應負使用安全、管理與維護之責,並於借用期
        限屆滿時負責歸還。
  (五)有下列情形時,應將所借用之教育輔助器材返還出借單位:
        1.閒置不用,或未依正常使用方式使用者。
        2.學生已不具借用資格、輟學、轉校(教養機構)或畢業時(惟
          轉校可由新設籍學校直接填表續借)。
        3.教育補助器材不符學生需求時。
        4.因不可歸責使用人、借用學校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下損壞者。
          (如因不當使用造成損壞,使用人、借用學校應照價賠償)。
        5.借用教育輔助器材已達報廢年限,不堪使用時。
  (六)借用時間如超過一學年者,借用單位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向出借
        單位回報借用器材現況。

九、借用優先順序:
  (一)低收入戶家庭(附低收入戶證明)。
  (二)學生參與學校教學過程中不可或缺者。
  (三)學生學習與成效可因本器材之使用獲致最大改善者。
  (四)可同時多人使用者。
  (五)學生之父母或兄弟姊妹亦為身心障礙人士者(附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

十、經費來源:本府預算支應及教育部補助款。

十一、附則:
      特教資源中心及特教資源中心學校現有之各項輔助器材得隨時因申
      請者需要出借,本府並得依現有資源及相關資源考量,以核准申請
      項目與數量。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