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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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為本府)為試辦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終身學習課
    程,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
    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地方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三、本府試辦之社區大學非屬正規教育,招收十八歲以上之民眾參與進修
    。
四、社區大學依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不授予學位;視師資及進修民
    眾之資格得授予學分,有關學分之授予以要點另訂之。
五、學員每期修習課程符合學生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者,得由本府以縣長名
    義頒發結業或學分證書。
六、為推動社區大學之設立,得設置雲林縣政府社區大學推動委員會,聘
    請學者專家暨本府相關局處、機關(構)代表組成。
七、本府對於社區大學應每年辦理評鑑。評鑑要點另訂之。
八、本要點試辦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並得配合相關法令修訂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