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校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校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車,係指本府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
    在本府登記有案之幼稚園、托育機構之幼童專用車。
    校車之管理除依交通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校車管理,管理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管業務之督導、檢查。
  (二)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三)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校車領牌或過戶後之備查事項。
  (五)校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查事
        項。
    前項校車屬於學校或幼稚園者,由本府教育局辦理;屬於托育機構者
    ,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四、下列校車管理事項並應向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申請辦理:
  (一)校車購置請領牌照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二)校車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三)校車主身顏色、標識之檢驗事項。
  (四)校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五、申請購置校車,應檢附本府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機關申領牌照、過戶
    異動,並於領牌後報本府備查。

六、幼稚園、托育機構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
    代。

七、幼童專用車超過出廠十年者,應即汰換,不得當校車繼續使用。

八、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如(如附件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二)校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但
        車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且不得塗蓋車位兩側原有之標識。

九、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一年內無肇事及刑事案件紀錄,
    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0.8 或矯正目力達1.0 以上
          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0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4.無夜盲症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其他:
        1.血壓:
          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在
          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
          者。
        2.無心藏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十、校車專供接送學生(幼童),其乘載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
    超過核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幼童專用車並
    應派專人隨車妥為照顧。

十一、校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報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備查,並副知
      當地監理機關,其有變更或因特殊需要駛出備查路線時亦同。

十二、學校、幼稚園及托育機構負責人對校車駕駛人應督導管理。

十三、校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理場實施
      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如附件二)載明以備檢查。學校
      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局監理機關查核符合乙種汽車修理業
      標準者,得自行辦理校車之保養事宜。

十四、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得會同當地監理機關督導、不定期檢查,以維
      持校車行駛安全。

十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