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借用本場場所使用畢二日內必須清潔清理完成,未清理者得由本場雇
工清理,所須費用由保證金支付。
三、本場經管之各場所,禁止設攤營業。但場館外牆至圍牆內之空地、廣
場經活動主辦單位知會本場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縣立斗南田徑場:
(一)開放時間:每月上午五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七時。
(二)應遵守事項:
1.保持場地清潔,不得赤裸、高聲叫囂、嚼食檳榔隨地吐痰、亂
拋果皮紙屑、口香糖殘渣或煙蒂。
2.擲部項目不得在徑賽跑道上比賽或練習。
3.非經本場同意,嚴禁電動玩具、搖控飛機、車船等在場內操作
。
4.田徑場以田徑項目為主,易破壞場地之項目如足球、棒球、橄
欖球等,除比賽或經核准使用者外,平時不准使用。
5.個人使用以不妨礙預先登記之各公私團體為原則,否則禁止使
用。如發生意外事件自行負責,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6.中廊大廳非經同意,不得作任何體育性活動。
7.遇雨場地泥濘不堪時,本揚得宣佈暫停使用。
8.如違反本項規定,本場得禁止其活動。
(三)附設籃球場夜間燈光每日開放三小時,時間視季節由本場自行調
整之。其應遵守事項同第二項第1.、5.、7.款。
五、縣立體育館:
(一)使(借)用時間:
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為下午六時至十
時止,必要時經本場同意得變更之。
(二)應遵守事項:
1.凡穿著木履、拖鞋、釘鞋、及攜帶笨重危險物品者均不得進入
。
2.保持場地清潔,不得高聲叫囂、亂拋果皮紙屑、口香糖殘渣,
禁止嚼食檳榔、抽香煙、隨地吐痰。
3.如違反本項規定,本場得禁止其活動。
(三)附設籃球場夜間燈光每日開放三小時,時間視季節由本場調整之
。
六、縣立游泳池:
(一)開放時間:
1.每年自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2.每日分三場。
第一場: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
第二場: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第三場: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每場均應清場,清場前三十分鐘停止售票。
3.開放時間,本場得視氣候及各項活動調整之。
(二)應遵守事項: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入場:
身體患有傳染病、皮膚病。
攜帶球類、牲畜、蛙鞋、蛙鏡及危險物品者。無伴侶之幼兒及
低於一三0公分之兒童者。
2.入池游泳者須先沐浴、洗腳及戴泳帽。
3.游泳時不得喧嘩、嬉戲或有妨礙他人安全之行為。
4.池內禁止抽煙、隨地吐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並禁止攀越
欄杆。
5.清場時,應即離場,不得藉故逗留。
6.遇雷雨時,應盡速離場,避免遭受雷擊,如發生意外事件自行
負責。
7.遇有空襲警報,應按管理人員之指導,迅速疏散或避難,如發
生停電、雷雨等人力不可抗拒時,恕不退票。
8.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衣物及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任意
放置而遺失時,概不負責。
9.游客已由本場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除保險公司賠償外本場
不負賠償責任。
學生泳課之安全應由帶課老師(具合格救生員證)自行負責。
泳池範圍內投保之意外險仍屬有效。
10.非開放時間,各公私團體使用游泳池,應自行遴雇合格救生員
負責救生工作,並報本場備查。
11.游泳技術欠佳者,應遵從管理及救生人員勸告勿進入深水區或
作跳水動作,違背規定者得飭令離場。
12.如違反本項規定者,本場得禁止其活動。
七、縣立溜冰場:
(一)應遵守事項:
1.非從事溜冰運動者不得進入。
2.禁止滑板、蛇板、機器腳踏車等可能損及場地表面處理之運動
器材入內。
3.禁止攜帶飲料、食物入內食用。
4.禁止寵物及危險物品入內。
5.嚴禁場內烤肉、放鞭炮。
6.嚴禁觀眾攀爬圍牆上之欄杆,以免掉落發生危險,或影響場內
使用者之安全。
7.使用者請於場外穿好溜冰鞋後再入場,嚴禁在跑道上換穿溜冰
鞋或逆向溜冰,以策安全。
8.為保障使用者之安全,請著安全護具(安全帽、護膝)入場,
違者,發生意外自行負責。
9.未著溜冰鞋者,請勿入場(授課教練除外)。
10.進出溜冰場請特別注意跑道上有無使用者,確定安全後再進出
場。
11.紅色區域為競速溜冰跑道,速度極快,請非從事競速溜冰或溜
冰速度較慢之使用者,禁止在紅色跑道及兩側彎道上逗留,以
免發生嚴重之衝撞意外。
12.如有損壞本場場地設施,經舉證確實者,將追究法律責任,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3.代表本縣選手訓練或比賽期間,非經本場同意,一般從事休閒
溜冰之民眾,請勿進入。
14.溜冰曲棍球項目,非經本場同意之比賽、訓練,禁止使用。如
發生意外事件,自行負責。
15.如違反本項規定者,本場得禁止其活動。
(二)夜間燈光每日開放三小時,時間視季節由本場調整之。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施行。新增、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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