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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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學生特殊教育之需求,依據特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
    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方案係指公、私立學校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二項依據學生特殊教育之需求,自行擬具之方案。
三、特殊教育方案之申請單位為本縣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幼稚園。
四、申請單位所提之方案係以一會計年度為申請原則,其內容應包括下列
    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需求評估(含背景、現況分析......)。
  (四)實施方式及進度(含執行內容、過程、經費概算......)。
  (五)負責執行與督導人員。
  (六)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七)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五、本特殊教育方案應針對學生需求、考量執行人力、資源,於每年十月
    向本府提出申請,於核定後實施。
六、審查作業:
  (一)本府於申請方案提出申請一個月內得視方案內容,聘請專家、學
        者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並得依學生實際需求,增刪或調整方
        案實施內容或方式。
  (二)經審查委員審核通過,簽請縣長核定後實施。
七、特殊教育方案實行期間,本府得隨時派員訪視輔導、申請單位於方案
    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提出執行成果報告送本府核備。
八、辦理本項特殊教育方案績效優良者,由本府依規定辦理獎勵。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或教育部補助經費辦理。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