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重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
    享有特殊教育服務,培養良好的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能力,依據特殊
    教育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二款之一,並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准同意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申請在家教育。
  (一)國民教育階段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無法到學校特教班或
        特殊教育學校就讀者。
  (二)國民教育階段罹患重病,無法到學校就讀者。
三、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
  (一)在家教育鑑定安置申請書四份(如附件)。
  (二)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証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受理申請後由本縣鑑輔會派員訪查評估並審核:
  (一)審核通過者核准在家教育,並函文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學生
        設籍學校,同時副知家長。
  (二)審核不通過者,學生仍應依國民教育法到校接受教育。
五、師資來源:
  (一)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二)在家教育學生學區內學校級任教師,任課教師或輔導室派員。
  (三)醫院醫師、語言治療師、復健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等專業人員。
六、輔導原則:
  (一)每位專任巡迴輔導教師應輔導十至十六名學生。
  (二)每位兼任教師輔導一至二名學生。
  (三)每名學生每周至少接受輔導二次,但可視學生需求酌增或家長要
        求酌減,並應事先通知家長,且依排定翌次提供輔導之時間及時
        數。
  (四)每次輔導均應確實記錄,並應編寫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簡稱IE
        P )。
  (五)鼓勵家長帶領學生參加學校活動及親職教育。
  (六)每名學生每學期至少接受三次以上復健醫療諮詢服務。
  (七)每位學生接受輔導服務時數不包含巡迴輔導交通往返時間及其他
        非教學服務時間。
七、教學輔導內容及職責:
  (一)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技能之訓練與培養。
  (二)實用語文技能、數學技能、或相關代償技能訓練。
  (三)職業性向試探,工作情操與準備技能訓練。
  (四)親職教育。
  (五)提供家長相關資訊、諮詢、支援服務。
  (六)協助辦理與接受學生向下轉介申請及診斷鑑定。
  (七)建立學生個案資料,會同家長及相關人員擬定IEP 計畫。
  (八)編製教材、製作教具及實施教學評量工作。
  (九)自我評鑑,並隨時進行教學研究。
八、獎勵:本輔導績優教師由本府予以敘獎獎勵。
九、經費:本安置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及教育部專款補助。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