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視覺障礙學生混合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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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視覺障礙學生
    統合於正常教學環境,接受補救或充實性之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培
    養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視覺障礙混合教育實施之對象係指:
    就讀本縣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經矯正後視力未達0.三(不含0.
    三),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安置之視覺障礙學生。
三、師資:
  (一)視障巡迴輔導員:
        由本府遴選合格教師,參加國立臺南師範學院接受視覺障礙教育
        師資培訓,結訓後為本縣視覺障礙學生巡迴輔導員,負責推展本
        縣視覺障礙學生混合教育工作。
  (二)級任教師:
        由各級學校於級任教師中遴選對視覺障礙有興趣具愛心、耐心之
        教師擔任,並參加本府相關特教專業知能研習者。
四、教學輔導內容:
  (一)學前個案輔導:
        輔導視障兒童身心正常發展,培育良好的生活習慣及適應能力,
        以為日後就學準備。
  (二)學齡學生輔導:
        由輔導員巡迴輔導視障學生點字、摸讀技巧、移動技能、定向行
        動、生活技能及各科輔助器材之使用,並協助其級任教師處理特
        殊事項、諮詢、服務,共同擬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使其適應
        團體生活。
  (三)超齡視障生之輔導:
        由輔導員輔導其適應社會環境,充實生活能力,協助其接受職業
        訓練,以達自立自主之目標。
  (四)高中、國中畢業生或已離校者;依學生性向、興趣,輔導升學或
        接受就業訓練。
  (五)巡迴輔導時,如發現學生有多重障礙,無法適應視障混合教育時
        ,應報請本縣鑑輔會,並協助轉介至相關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特殊
        教育。
五、學生接受巡迴輔導時間及時數:
  (一)學生接受巡迴輔導服務時間,應依照學生需要與學生所在班級各
        項學習活動實施情形,為最適當之安排,可利用原班級上課時間
        、聯課活動、空白課程或週會等時間做補救教學。
  (二)輔導員應於輔導前,通知學生班級導師本次巡迴輔導服務時間及
        時數,如因故無法實施,亦應事先告知,並排定翌次提供巡迴輔
        導服務之時間及時數。
  (三)學生每週接受巡迴輔導服務時數,以一週二小時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個別學習狀況及需求予以當適調整。
  (四)學生接受巡迴輔導服務時數,不包括巡迥輔導交通往返時間,及
        其他非教學服務時間。
  (五)本輔導時間之安排,以不妨礙學生各科正常學習為原則。
六、教學方式:
  (一)以個別輔導,分組教學或與原班導師協同教學方式,依據學生個
        別需求及各教育階段課程標準,擬定「個別化教育方案」實施教
        學與輔導。
  (二)一般課程,由該生級任教師、任課教師負責,特殊課程如「點字
        教學」「定向行動」等課程,則由輔導員負責指導。
七、經費:
    視障特殊教學所需輔助器材,設備如點宇課本、大字體課本、放大鏡
    ,盲用電腦,點字筆等,由本府編列預算及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
八、獎勵:
  (一)指導視障學生參加各項活動,表現優良之教師,依規定給予獎勵
        。
  (二)推展本要點表現優良之學校(含校長、主任、教師)依規定給予
        獎勵。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