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稚園增設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得到充分就學適
    性發展之適當安置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學前特教班、啟智
    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啟聰班、身心障礙巡迥輔導班、一般資優班、
    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音樂、美術、舞蹈班)。

三、特殊教育班招收之學生:
    係指經家長同意並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四、學前特殊教育班:
    以安置招收三歲至五歲、中、重、極重度學齡前身心障礙幼童為原則
    。

五、啟智班:
    以安置招收國民教育階段適齡之中、重、極重度智能障礙學生或以智
    能障礙學生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

六、身心障礙資源班:
  (一)以安置招收國民教育階段適齡之輕度障礙學生,實施補救性教學
        。
  (二)資源班學生安置設籍於普通班。
  (三)每校以設置一班為原則。

七、啟聰班:
    以安置招收國民教育階段適齡之中、重、極重度聽覺障礙學生,優耳
    聽力損失值達五十五分貝以上者,或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
    。

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以安置招收可教有性之在家教育學生為主,包括身體病弱之床邊教學
    ,學生學籍設於學區所在學校。

九、視覺障礙巡迴輔導班:
    以安置招收視力經矯正後未達0、三(不含0、三)之視覺障礙學生
    ,學生學籍設於各校普通班。

十、各類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一)以安置招收經甄別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
        基準」所列之該類資賦優異學生且經本縣鑑輔會安置者。
  (二)每班以招收三十名學生為原則。

十一、申請增設各類特殊教育班,應於當年元月底前將增設特殊教育班計
      畫一式伍份(以A4直行繕打,每份需附封面並加蓋學校關防)函
      送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十二、增設特殊教育班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設班需求評估。
    (二)招收對象。
    (三)招收人數。
    (四)學生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電話、家長姓
          名、鑑定結果。
    (五)學生身心障礙手冊: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或本縣鑑輔會安置公文
          等影本。
    (六)特殊教育班設備需求:包括設備、規格、單價、數量、總價等
          ,設備需求優先順位及經費需求總額。

十三、本府得視當年度財政狀況及需求審核各校函報增設班申請書件以為
      准予設班與否之依據。

十四、經同意增設特教班者,國中每班置教師三人,國小(含學前)每班
      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任導師,教師依規定得支領特教津貼。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