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本縣各特殊教育班辦理成效提昇
特教品質,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負責統籌規畫,並籌組評鑑小組實施之。
三、評鑑小組由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聘請學者、專家、督學、本縣九年
一貫創新教學輔導團特殊教育團員,縣內優良特殊教育教師及家長代
表組成。
四、本評鑑以學校為評鑑單位,以每二年評鑑一次為原則,採學校自我評
鑑及縣評鑑小組複評二階段方式辦理。
五、評鑑項目包括:
行政與管理、教學與計畫、輔導與升學、資源與整合、服務與研究、
成果與特色等項目。
六、獎勵: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討論後公布,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相關工作人員最高八人,記功乙次。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相關工作人員最高八人,嘉獎
二次。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工作人員最高八人,嘉獎乙次。
(四)乙等:未滿八十分,不予敘獎,並列為下次繼續評鑑追蹤輔導之
對象。
七、經費:本評鑑所需經費由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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