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融合
於常態學習環境中,接受補救性之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培養良好的
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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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源班所招收對象係指:可因資源班之教學與輔導使顯著適應困難之
身心障礙學生在學習成就及行為發展方面有所助益,經雲林縣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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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資源班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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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師資:
(一)資源班教師員額編制國中每班三人、國小每班二人,應遴選合格
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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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課時數:
(一)資源班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如需兼任行政工作,以特教組長為限
。
(二)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時數比照同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特教班教
師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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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職責:
(一)參與學生鑑定,個案資料建立,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教學與輔
導,教學評量。
(二)編選教材、教具、評估資源班運作成效。
(三)與普通班教師合作、溝通,並提供家長諮詢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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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班級人數:
(一)國民小學每班二十人為原則,國民中學每班二十五人為原則。
(二)前項輔導上限人數得視學生需求及教師教學負擔而增加,且每一
(小)組教學以輔導八人為上限,每次教學平均服務四名學生。
(三)凡國小資源班招收學生未滿十五人、國中資源班招收學生未滿二
十人者,得由教育局安排如下措施:
1.資源班教師提供教學服務時數至鄰近未設特教班級學校對身心
障礙學生進行教學輔導活動或提供教師諮詢服務、教學資源等
。
2.調整資源班編制到其他特教學生需求較大學校,以充分發揮資
源班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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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學方式:
教師應於學生入班後會同普通班教師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安排教學
輔導科目及教材內容:
(一)教學及輔導科目:含身心障礙所需之語言、溝通訓練及有學習困
難之國語、數學、自然等學科。
(二)教材內容:參考同教育階段普通班課程標準及各類障礙學校(班
)課程綱要相關教材改編、簡化或視學生能力自行編寫。
(三)資源班教學應參酌學生障礙類型、學習能力及原班上課時間等因
素,以分組教學為主,輔以個別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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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排課方式:
(一)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以不超過其在普通班上課總時數的二分
之一為原則。
(二)依學生原班課表採:
1.外加方式:利用原班週會,自習,聯課活動或空白課程等時段
進行外加補救教學。
2.抽離方式:利用原班該科目上課時段到資源班上課。
學生與原班程度差異太大,以抽離式為主,差異不大及因身心
障礙所需之特殊訓練,以外加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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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績評量:
(一)完全抽離之科目:
1.平時考評:
資源班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情形,考核結果
為學生原班平時成績。
2.定期考評:
學生在原班接受定期考評該科目由資源班教師協助決定試題內
容,並於成績冊上註記。
(二)外加科目:
資源班對該生所做之評量結果,供原班該科目平時成績之參考,
所佔比例以該科目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佔該科目原班時數及
資源班時數和之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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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個案檢討:
設有資源班之學校應定期舉行學生個案研討會,視學生輔導學習狀
況決定學生下學期服務時數或安置方式:
(一)回歸普通班上課並追蹤輔導其適應期情形。
(二)續留資源班輔導
(三)或轉介至其他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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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設有資源班之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班級數、學生基本資料
、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時數等資料,函報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建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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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資源班教師除支給國中小教師待遇外,並得依規定報領導師費,教
材編輯費,特殊教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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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源班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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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如有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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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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