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幼兒教育津貼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現幼兒教育機會均等,並減輕其家
    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就讀本縣合法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得向就讀之公私立幼兒園申請學雜費補助:
  (一)低收入戶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二
        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且為本縣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之
        低收入戶者。
  (二)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二
        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
        滿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其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
  (四)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且年滿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
        之幼兒。
    同時具備前項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已領取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身
    心障礙幼童家長教育經費補助或其他補助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
    助。重複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補助費用。

三、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低收入戶及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幼兒:以核實補助學
        雜費為原則,每學期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九千元整
        。
  (二)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三千元。
        2.中度障礙:補助二千五百元。
        3.輕度障礙:補助二千元。
        4.發展遲緩:補助二千元。

四、申請本補助應填具學雜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附證明文件向
    就讀之公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經園方初審無訛後,由園方填造印領
    清冊(如附件二)及領據(如附件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
    學期)及四月三十日(第二學期)前送本府(教育處)進行複審。
    前項之證明文件,依其身份類別應檢附如下:
  (一)低收入戶幼兒:本縣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最
        近半年之戶籍謄本及繳費收據正本(包含註冊費及月費繳費收據
        )。
  (二)身心障礙幼兒:幼兒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報告書影本及最
        近半年之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
        最近半年之戶籍謄本。
  (四)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幼兒: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或縣
        府委託安置公文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包含註冊費及月費繳費收
        據)。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依本要點核准補助學雜費之幼兒,在學期中休學者,其已減免補助之
    學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退學時已享有減免
    補助學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

七、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請,涉有不實或發現重複申請者,追繳所減免補助
    之學費,並追究相關責任。

八、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改制之幼稚園准用本
    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