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所屬各級學校改善校園消防設備經費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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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雲林縣所屬各級學校消防設備,
    規範公平、公正之消防設備經費補助方式,將有限經費做最有效且合
    理之分配與運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本府;受補助者為雲林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依本原則申請補助,本府應依評分表(附件一)所列各項標準予
    以計分;總分為七分以上者,學校所需設備經費由本府補助百分之八
    十;未達七分者,由本府全額補助。

四、受補助學校申請補助應備文並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
    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填
    具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
    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申請表(附件二)、需求計畫書(附件三)、
    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前項情形,如有雲林縣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
    知單(附件五),應一併檢附。

五、受補助學校於辦竣後檢附領款收據、原始憑證及相關補助項目照片,
    俾憑辦理撥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