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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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學務工作,營造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以學務創新人員(以下簡
    稱新員)遞補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缺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員辦理方式:
    (一)員額基準:退離教官一名,應遞補新員一名為原則。
    (二)業務分配:學校應據學務工作目標、需求及人力資源,以分工
          合作達成最佳效益為原則,妥適安排新員之業務職掌。
    (三)工作項目:
          1.學生上學、放學期間之導護工作及駐站輔導。
          2.支援雲林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實施校
            外聯合巡查(含夜間)、學生藥物濫用查察、學校特定人員
            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或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3.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本府或校外會之指示,至指
            定地點協助處理。
          4.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之輔導、訪視工作。
          5.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6.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通報、急救等相關事宜(含參加
            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7.其他學校交辦事項。

三、新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政府法令及學校規章,執行業務。
    (二)遵行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三)輔導或管教學生時,應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四)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五)服從主管之工作要求,發揮團隊精神,努力執行任務。
    (六)辦理校外會相關工作,不得推諉或延宕。
    (七)積極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或研習活動。

四、學校為辦理新員之進用及管理事項,應組成學務創新人員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新員所屬學校學生事務
    處或進修部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校外會代表為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校長就學校人員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新員之進用:
    (一)學校教官現員數低於編制員額數時,缺額得由學校以契約僱用
          新員,待遇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創新人員工作酬
          金參考表第1級給薪。
    (二)應由學校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次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
    證書。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
    者,不得參加第一項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
    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學校辦理甄選時,應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書。
    學校進用新員時,應要求新員施行健康檢查。
    新員表現符合續聘標準者,得逕予續聘,學校免再辦理甄選作業。
    新員職缺原因消失時,新員應即停止僱用。
    學校校長及新員之業務主管,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
    進用為新員。
    新員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六、新員之考核、獎懲及年終工作獎金,準用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
    務創新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七、學校應考量資源及需求,預估次一學年教官異動情形及新員需求,向
    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學校即可自行辦理相關遴聘作業。
    前項申請,以每年二月一日前提出為原則,必要時,得視需要隨時提
    出。

八、依據本要點辦理之計畫、預算及執行等相關資料,學校應專案專卷保
    管。

九、新員之僱主為學校,其進用、給薪、差勤、考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
    約或福利等相關人事事項,除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及本要點另有規
    定者外,依本府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有關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
    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