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經濟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1月27日

所有條文

  雲林縣政府為經營農林事業,特設雲林縣經濟農場(以下簡稱本場)。

  本場管理左列事項:
  一、保安林、經濟林造林撫育事項。
  二、一般農作物之栽培事項。
  三、特用作物之栽培事項。
  四、園藝作物之繁殖推廣事項。
  五、林野之經營、管理、保護事項。
  六、農林產品之加工製造及處分事項。
  七、森林遊樂區及觀光果園區之開發經營事項。
  八、造林地出租、造林之指導及監督、獎勵管理事項。
  九、農地調查統計事項。
  十、其他有關農林事業事項。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設左列課、室、工作站:
  一、技術課。
  二、總務課。
  三、荷包山工作站。
  四、十字關工作站。
  五、外湖工作站。

  本場置課長、總務室主任、站主任、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
  、書記。

  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務理員,分別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織等及員額足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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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經濟農場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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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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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長│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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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一    │                        │
├─────┼─────┼─────┼────────────┤
│課      長│薦      任│    一    │                        │
├─────┼─────┼─────┼────────────┤
│總務室主任│薦      任│    一    │                        │
├─────┼─────┼─────┼────────────┤
│站  主  任│薦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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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
├─────┼─────┼─────┼────────────┤
│技      佐│委      任│    三    │                        │
├─────┼─────┼─────┼────────────┤
│課      員│委      任│    二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
│書      記│委      任│    一    │                        │
├─────┼─────┼─────┼────────────┤
│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
│人事管理員│兼      任│   (一)   │                        │
├─────┼─────┼─────┼────────────┤
│人事助理員│兼      任│   (一)   │                        │
├─────┼─────┼─────┼────────────┤
│合      計│          │  十九    │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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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場經費以自給目足為原則,並得接受縣政府委託專案投資。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