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為經營農林事業,特設雲林縣經濟農場(以下簡稱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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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管理左列事項:
一、保安林、經濟林造林撫育事項。
二、一般農作物之栽培事項。
三、特用作物之栽培事項。
四、園藝作物之繁殖推廣事項。
五、林野之經營、管理、保護事項。
六、農林產品之加工製造及處分事項。
七、森林遊樂區及觀光果園區之開發經營事項。
八、造林地出租、造林之指導及監督、獎勵管理事項。
九、農地調查統計事項。
十、其他有關農林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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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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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設左列課、室、工作站:
一、技術課。
二、總務課。
三、荷包山工作站。
四、十字關工作站。
五、外湖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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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課長、總務室主任、站主任、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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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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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務理員,分別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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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織等及員額足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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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經濟農場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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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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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長│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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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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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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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室主任│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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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主 任│薦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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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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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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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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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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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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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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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兼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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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兼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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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十九 │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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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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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經費以自給目足為原則,並得接受縣政府委託專案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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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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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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