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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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
    之開發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九為計算標準。
二、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闢設施者,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開發面積與當
    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九布計算標準。
三、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者,已核定水土保持計
    畫時之開發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為計算標準。
四、開發建築用地者,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開發面積與當期公告現值
    乘積百分之九為計算標準。
五、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者,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
    之開發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標準。
六、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
    者,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開發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
    六為計算標準。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者,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開
    發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為計算標準。
    前述各項用地如無公告現值時,以毗鄰地之公告現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