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費率及繳納期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
    下:
一、與國外合作或以國外為基地之漁船:
    依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一元,並按實際泊港日數計收。
二、娛樂漁業漁船:
    依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元,並按實際泊港日數計收,全年最多以一百
    八十日計算。
三、舢舨、漁筏及其他漁船:
  (一)舢舨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每年每艘收取新臺幣四五0元。
  (二)漁筏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費率表。
┌───────┬───────┬───────┐
│筏          寬│費率(新臺幣:│備          註│
│              │元)/年      │              │
├───────┼───────┼───────┤
│一公尺及一公尺│二二五元/公尺│一公尺寬以下漁│
│以下          │              │筏以一公尺計算│
├───────┼───────┼───────┤
│超過一公尺及二│二二五元/公尺│一公尺以上漁筏│
│公尺以下      │              │依證照登記船寬│
├───────┼───────┤累進計算,有小│
│超過一公尺以上│二五0元/公尺│數位者無條件捨│
│至四公尺部分  │              │去            │
├───────┼───────┤              │
│超過四公尺以上│三00元/公尺│              │
│部分          │              │              │
└───────┴───────┴───────┘
  (三)其他漁船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費率表。
┌───┬────┬────┬────┬────┐
│噸  位│費率/年│        │費率/年│        │
│      │(新臺幣│噸位級別│(新臺幣│備    註│
│級  別│:元)  │        │:元)  │        │
├───┼────┼────┼────┼────┤
│五噸及│一八0元│超過二十│一二0元│一噸以下│
│五噸以│/噸    │噸至五十│/噸    │漁船以一│
│下    │        │噸部分  │        │噸計算,│
├───┼────┼────┼────┤一噸以上│
│超過五│一六0元│超過五十│一00元│漁船之噸│
│噸至十│/噸    │噸至一百│/噸    │位有小數│
│噸部分│        │噸部分  │        │位者無條│
├───┼────┼────┼────┤件捨去。│
│超過十│一四0元│超過一百│八0元/│        │
│噸至二│/噸    │噸部分  │噸      │        │
│十噸部│        │        │        │        │
│分    │        │        │        │        │
└───┴────┴────┴────┴────┘
  (四)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五)公務船舶、研究船、訓練船:免予收費。
  (六)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七)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
        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貳、繳納期程如下:
一、漁筏:
    配合於申辦九十二年起之管筏定期檢查時程,繳納前兩年度應繳之漁
    港管理費。
二、漁船及舢舨:
    配合於申辦九十二年起之小船定期檢查時程,繳納前年度應繳之漁港
    管理費。
三、娛樂漁業漁船、海上遊樂船舶、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
    每三個月為一期結算通知繳納。
四、營業用途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依租賃契約規定繳納
    。

參、本標準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