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推行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績效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各鄉鎮市推行稻田生產及稻田轉
    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與分組標準:
  (一)考核對象為各鄉鎮市 (共二十鄉鎮市) 。
  (二)各鄉鎮市每年分組標準依照左列三項條件計算,其總和數由多而
        少依序一至六名為甲組,七至十三名為乙組。十四名以下為丙組
        。惟前一年考核成績列乙、丙組最高分者。分組後仍在原組時,
        當時應晉升上一組,前一年考核成績列甲、乙組最低分者,分組
        後仍在原組時,當年應降入次一組。
        1.前一年該鄉 (鎮市) 實際稻作面積占全縣實際稻作面積之百分
          比。
        2.前一年該鄉 (鎮市) 實際轉作休耕面積占全縣實際轉作休耕面
          積之百分比。
        3.前一年該鄉 (鎮市) 實際稻田轉作休耕面積占該鄉 (鎮市) 實
          際稻作面積之百分比。

三、考核小組:由本府農業局、糧食局雲林管理處、雲林農田水利會、雲
    林縣農會等單位派員組成考核小組,由農業局召集並邀集台南區農業
    改良場派員指導。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左:
  (一)稻米生產執行成果三十分。
  (二)稻田轉作休耕執行成果三十五分。
  (三)減少稻作面積與轉作休耕面積一致性五分。
  (四)轉作重點作物及長期作物執行成果五分。
  (五)集團轉作執行成果十分。
  (六)農戶資料檔建立,稻作面積之申報、勘查、審核及稻穀補貼執行
        成果十分。
  (七)轉作休耕月報表,農民集團轉作組織報表,轉作作物勘查合格面
        積明細表,計畫經費會計報告等表格填送及其他配合措施五分。
        前項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五、獎懲方式:
  (一)獎勵:
        1.甲、乙、丙組鄉(鎮市)考核結果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評列
          為特優等,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評列為優等,八十五分
          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評列為甲等,其各級工作人員敘獎標準如左
          表:
        ┌──┬──┬───┬─────────────┬──┐
        │項目│等弟│得  分│各級工作人員敘獎標準      │其他│
        │    │    │      ├──┬──┬───┬───┤    │
        │    │    │      │鄉鎮│農業│主辦人│協辦人│    │
        │組別│    │      │市長│課長│      │      │獎勵│
        ├──┼──┼───┼──┼──┼───┼───┼──┤
        │甲組│特優│九五分│記功│記一│記一大│記功二│    │
        │    │    │以上  │二次│大功│功    │次    │    │
        │    ├──┼───┼──┼──┼───┼───┤    │
        │    │優等│九○分│記功│記功│記功二│記功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甲等│八五分│嘉獎│記功│記功一│嘉獎二│    │
        │    │    │以上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乙組│特優│九五分│記功│記功│記功二│記功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優等│九○分│嘉獎│記功│記功一│嘉獎二│    │
        │    │    │以上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
        │    │甲等│八五分│嘉獎│嘉獎│嘉獎二│嘉獎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丙組│特優│九五分│記功│記功│記功二│記功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優等│九○分│嘉獎│記功│記功一│嘉獎二│    │
        │    │    │以上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
        │    │甲等│八五分│嘉獎│嘉獎│嘉獎二│嘉獎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備註:(1) 係負責本項工作人員一名。
              (2) 協辦人:得獎鄉鎮敘獎協辦人基數限一人,但轉作休
                  耕每超過一、○○○公頃增加一人,以此類推。
              (3) 各級工作人員之獎懲,規定為在職滿該受考計畫執行
                  時間三個月以上者,其未滿該受考計畫執行時間三個
                  月者不予獎懲,但可列入個人年終考核參考。
      2.實際稻作面積超過前一年稻作面積達二○%以上者,不予敘獎。
      3.實際轉作及休耕面積未達前一年轉作休耕面積八○%者,不予敘
        獎。
      4.全鄉 (鎮市) 實際轉作及休耕面積未滿一○○公頃者,不予敘獎
        。
      5.鄉鎮市農會協助推行本計畫績優單位,依照考核結果,總幹事及
        工作人員之獎勵如左:
      (1) 得分達九十五分以上者,農會總幹事記功一次。
      (2) 得分達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農會總幹事嘉獎二次。
      (3) 得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農會總幹事嘉獎一次。
      (4) 總幹事以下之獎勵由總幹事依照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辦理,總幹事由主管機關函請鄉鎮市農會按規定辦理。
 (二) 懲處:
      1.甲、乙、丙三組鄉 (鎮市) 考核結果成績未滿六○分者,各級工
        作人員之懲處標準如左表:
        ┌──┬──────┬─────────────┬──┐
        │項目│得        分│各級工作人員敘獎標準      │其他│
        │組別│            ├──┬──┬───┬───┤獎勵│
        │    │            │鄉鎮│農業│主辦人│協辦人│    │
        │    │            │市長│課長│      │      │    │
        ├──┼──────┼──┼──┼───┼───┼──┤
        │甲組│未滿四○分  │記過│記一│記一大│記過二│    │
        │    │            │二次│大過│過    │次    │    │
        │    ├──────┼──┼──┼───┼───┤    │
        │    │未滿五○分  │記過│記過│記過二│記過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未滿六○分  │申誡│記過│記過一│申誡二│    │
        │    │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乙組│未滿四○分  │記過│記過│記過二│記過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未滿五○分  │申誡│記過│記過一│申誡二│    │
        │    │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
        │    │未滿六○分  │申誡│申誡│申誡二│申誡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丙組│未滿四○分  │記過│記過│記過二│記過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未滿五○分  │申誡│記過│記過一│申誡二│    │
        │    │            │一次│一次│次    │次    │    │
        │    ├──────┼──┼──┼───┼───┤    │
        │    │未滿六○分  │申誡│申誡│申誡二│申誡一│    │
        │    │            │二次│二次│次    │次    │    │
        └──┴──────┴──┴──┴───┴───┴──┘
      2.鄉鎮市農會推行本計畫,經考核結果成績未達四十分者總幹事記
        過一次。考核成績未達五十分者總幹事申誡二次。考核成績未達
        六十分者總幹事申誡一次,其所屬人員之懲處由總幹事依照農會
        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