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各鄉鎮市推行稻田生產及稻田轉
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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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對象與分組標準:
(一)考核對象為各鄉鎮市 (共二十鄉鎮市) 。
(二)各鄉鎮市每年分組標準依照左列三項條件計算,其總和數由多而
少依序一至六名為甲組,七至十三名為乙組。十四名以下為丙組
。惟前一年考核成績列乙、丙組最高分者。分組後仍在原組時,
當時應晉升上一組,前一年考核成績列甲、乙組最低分者,分組
後仍在原組時,當年應降入次一組。
1.前一年該鄉 (鎮市) 實際稻作面積占全縣實際稻作面積之百分
比。
2.前一年該鄉 (鎮市) 實際轉作休耕面積占全縣實際轉作休耕面
積之百分比。
3.前一年該鄉 (鎮市) 實際稻田轉作休耕面積占該鄉 (鎮市) 實
際稻作面積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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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小組:由本府農業局、糧食局雲林管理處、雲林農田水利會、雲
林縣農會等單位派員組成考核小組,由農業局召集並邀集台南區農業
改良場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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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左:
(一)稻米生產執行成果三十分。
(二)稻田轉作休耕執行成果三十五分。
(三)減少稻作面積與轉作休耕面積一致性五分。
(四)轉作重點作物及長期作物執行成果五分。
(五)集團轉作執行成果十分。
(六)農戶資料檔建立,稻作面積之申報、勘查、審核及稻穀補貼執行
成果十分。
(七)轉作休耕月報表,農民集團轉作組織報表,轉作作物勘查合格面
積明細表,計畫經費會計報告等表格填送及其他配合措施五分。
前項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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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方式:
(一)獎勵:
1.甲、乙、丙組鄉(鎮市)考核結果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評列
為特優等,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評列為優等,八十五分
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評列為甲等,其各級工作人員敘獎標準如左
表:
┌──┬──┬───┬─────────────┬──┐
│項目│等弟│得 分│各級工作人員敘獎標準 │其他│
│ │ │ ├──┬──┬───┬───┤ │
│ │ │ │鄉鎮│農業│主辦人│協辦人│ │
│組別│ │ │市長│課長│ │ │獎勵│
├──┼──┼───┼──┼──┼───┼───┼──┤
│甲組│特優│九五分│記功│記一│記一大│記功二│ │
│ │ │以上 │二次│大功│功 │次 │ │
│ ├──┼───┼──┼──┼───┼───┤ │
│ │優等│九○分│記功│記功│記功二│記功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甲等│八五分│嘉獎│記功│記功一│嘉獎二│ │
│ │ │以上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乙組│特優│九五分│記功│記功│記功二│記功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優等│九○分│嘉獎│記功│記功一│嘉獎二│ │
│ │ │以上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
│ │甲等│八五分│嘉獎│嘉獎│嘉獎二│嘉獎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丙組│特優│九五分│記功│記功│記功二│記功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優等│九○分│嘉獎│記功│記功一│嘉獎二│ │
│ │ │以上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
│ │甲等│八五分│嘉獎│嘉獎│嘉獎二│嘉獎一│ │
│ │ │以上 │一次│二次│次 │次 │ │
└──┴──┴───┴──┴──┴───┴───┴──┘
備註:(1) 係負責本項工作人員一名。
(2) 協辦人:得獎鄉鎮敘獎協辦人基數限一人,但轉作休
耕每超過一、○○○公頃增加一人,以此類推。
(3) 各級工作人員之獎懲,規定為在職滿該受考計畫執行
時間三個月以上者,其未滿該受考計畫執行時間三個
月者不予獎懲,但可列入個人年終考核參考。
2.實際稻作面積超過前一年稻作面積達二○%以上者,不予敘獎。
3.實際轉作及休耕面積未達前一年轉作休耕面積八○%者,不予敘
獎。
4.全鄉 (鎮市) 實際轉作及休耕面積未滿一○○公頃者,不予敘獎
。
5.鄉鎮市農會協助推行本計畫績優單位,依照考核結果,總幹事及
工作人員之獎勵如左:
(1) 得分達九十五分以上者,農會總幹事記功一次。
(2) 得分達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農會總幹事嘉獎二次。
(3) 得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農會總幹事嘉獎一次。
(4) 總幹事以下之獎勵由總幹事依照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辦理,總幹事由主管機關函請鄉鎮市農會按規定辦理。
(二) 懲處:
1.甲、乙、丙三組鄉 (鎮市) 考核結果成績未滿六○分者,各級工
作人員之懲處標準如左表:
┌──┬──────┬─────────────┬──┐
│項目│得 分│各級工作人員敘獎標準 │其他│
│組別│ ├──┬──┬───┬───┤獎勵│
│ │ │鄉鎮│農業│主辦人│協辦人│ │
│ │ │市長│課長│ │ │ │
├──┼──────┼──┼──┼───┼───┼──┤
│甲組│未滿四○分 │記過│記一│記一大│記過二│ │
│ │ │二次│大過│過 │次 │ │
│ ├──────┼──┼──┼───┼───┤ │
│ │未滿五○分 │記過│記過│記過二│記過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未滿六○分 │申誡│記過│記過一│申誡二│ │
│ │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乙組│未滿四○分 │記過│記過│記過二│記過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未滿五○分 │申誡│記過│記過一│申誡二│ │
│ │ │二次│一次│次 │次 │ │
│ ├──────┼──┼──┼───┼───┤ │
│ │未滿六○分 │申誡│申誡│申誡二│申誡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丙組│未滿四○分 │記過│記過│記過二│記過一│ │
│ │ │一次│二次│次 │次 │ │
│ ├──────┼──┼──┼───┼───┤ │
│ │未滿五○分 │申誡│記過│記過一│申誡二│ │
│ │ │一次│一次│次 │次 │ │
│ ├──────┼──┼──┼───┼───┤ │
│ │未滿六○分 │申誡│申誡│申誡二│申誡一│ │
│ │ │二次│二次│次 │次 │ │
└──┴──────┴──┴──┴───┴───┴──┘
2.鄉鎮市農會推行本計畫,經考核結果成績未達四十分者總幹事記
過一次。考核成績未達五十分者總幹事申誡二次。考核成績未達
六十分者總幹事申誡一次,其所屬人員之懲處由總幹事依照農會
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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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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