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水產養殖設施用電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方式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水產養殖設施用電證明書之核發作業,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審查
    及核發,核發證明書後應副知本府備查。申請核發水產養殖設施用電
    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最近一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海上養殖之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或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書影本。
  (五)電力設備明細清單。
  (六)切結書。
    前項魚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書;本案水產設施如係建築物,應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辦理實地會勘,並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或其代理人及申請人到現場指界及說明,並就會勘結果填具會
    勘記錄表。

四、本證明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三條規定,僅供向電力公司申辦
    基本電費減免手續。

五、水產養殖設施用電證明書核發後,在該申請魚塭土地如有違規使用變
    更其他用途,並經查明屬實者,得撤銷之。